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社会公众的沟通, 做好协会新闻舆论工作,增加协会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充分尊重和保障会员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协会新闻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升协会的行业影响力,根据民政部下发的民发〔2016〕80 号《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和《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要求,特建立本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工作应遵守民政部有关新闻发言人制度要求、协会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制度等规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展示协会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协会设立新闻发布机构,由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办公室组成。
第四条 新闻发布设在秘书处,由会长办公会指定协会专职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日常工作由会长及秘书长指导完成。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对协会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整理;
(二)对需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新闻事件拟定新闻发布方案;
(三)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统一新闻答问口径;
(四)协调、指导和组织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新闻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六)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开展新闻发布效果评估,定期提出工作建议;
(七)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新闻舆情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产生与更换
第六条 协会设新闻发言人1人,一般应由会长办公会指定内部专职人员担任, 根据民政部要求,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因故不能履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更换人选。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职责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根据协会新闻发布办公室授权负责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及相关信息,接受或约见媒体记者采访;
(二)牵头拟定新闻发布稿,安排新闻发布事宜;
(三)在危机公关处理中,对危机有全面深入的掌握,根据有关决定或理事会会长授权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情况;
(四)对外全力维护协会公众形象,树立协会在公众中的威信和影响力;
(五)主持协会对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六)若新闻发言人因事或工作不能出席新闻发布会,可授权委托协会有关领导作为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要将发布情况向会长报告。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
第十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协会举办的重大活动、行业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
(二)协会需要对外发布的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措施以及政策、行业发展动态、产业研究、调研数据等情况;
(三)外界对协会有关情况所产生的质疑、不明和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对外说明、澄清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代表协会及时、主动对外公开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六章 新闻发布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程序:
(一)明确主题。根据协会工作部署、社会舆情分析以及媒体的采访要求,由新闻发布会办公室确定新闻发布主题;
(二)收集资料。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资料,均由协会新闻发布办公室进行处理、汇总、编写、审定;
(三)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闻发布时间、地点和形式;
(四)邀请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媒体参加新闻发布并进行报道;
(五)新闻发布。新闻发布内容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协会其他相关负责人根据安排到会参与媒体问答;
(六)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由新闻发布办公室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并对发布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应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进展及结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新闻发布办公室的授权,均不得以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的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重大新闻事件应预先与上级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对外发布。
第七章 新闻发布的形式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报会;
(三)新闻吹风会;
(四)接受媒体采访;
(五)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第十四条 所有的新闻发布均应有文字或影像记录,由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