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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表时间:2024/1/6 10:47:49 来源: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会议纪要、行业相关工作报告、编发的行业相关统计资料、信息刊物、年度报告、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形式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协会网站、刊物、公众号等媒体上,或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公开信息,通过组织行业相关工作会议等活动向会员单位公开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协会的义务。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  协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协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涉及到协会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由会长审查、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在某些情况下,当信息涉及国家安全、个人私隐及商业机密时,协会可以以正当理由,经过公正的程序,向主管部门申请公开豁免,同时向公众说明信息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全体会员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协会未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媒体发布和公开协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协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协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按要求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协会正常运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可能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协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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