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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Elder Health Car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老年保健事 业的发展。发挥协会优势,团结组织从事和关心老年健康相关的广大 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与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创新研究。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 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白灰场路1号京隆大厦121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宣传;

(二) 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开展老年保健养生、老年病研究;

(三) 协助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 开展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老年保健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五) 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搭建老年保健信息网络平台;

(六) 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 业竞争;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标准,建立规范会员和行业行为的机制;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七) 承办会议、展览,总结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协助老龄产业开展推广活动;

(八) 接受政府委托和主管部门购买服务项目;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 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 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 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 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省内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 一 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 一 定的影响;

(四)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证件;

(五) 与老年保健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

动,支持本协会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 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 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 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 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 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 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 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五) 申请退会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 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 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 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1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五分之一 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 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 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 程、会费缴纳标准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 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 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 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

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5年。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选举会长、副会长;

(四)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 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 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 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 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 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四) 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 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 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  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 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 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 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 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 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  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 十、十一、十四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 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 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三十三条 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联名提议 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或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 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

(八)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九)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十)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议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 监事和负责人,以及表决修改章程、会费缴纳标准,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 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 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 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或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签名确认会议纪要内容。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 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 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法定代表人、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 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报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 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广东省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 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会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九)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  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 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  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 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 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  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代表)选举办法》 《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  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五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报送。

第五十六条 本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 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活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  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 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六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经批准后可以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资产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 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第六十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 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 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 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 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 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 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 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 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31日前,按 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 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 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党建工作

第八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八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八十五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 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 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在有关机关指导下确定的人 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 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16日第3届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专科(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要求,为规范专科(专业)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日常活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成立,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研讨和公益活动,是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凡涉及外单位合作,必须经协会书面批准。

第三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是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具体实施为协助政府推动老年保健事业的发展,为广大老年人科学保健服务,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健康水平的主要力量。

第四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协会活动的总体计划,制定本专科(专业)委员会的活动项目及工作计划。主要是:   

(一) 组织进行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宣传活动。

(二) 组织医疗机构、老年病防治机构、专家、科研工作者开展科研学术活动、技术咨询服务和老年保健养生。

(三) 开展各种科普培训活动,增强老年人保健知识技能,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健知识能力和保健水平。             

(四) 开展与省内、国内、国际老年保健专家、团体、机构的学术交流合作,扩大与老年保健产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学者联系,整合全省老年保健服务的人力物力资源。   

(五) 开展与保健食品、用品生产企业合作,共同推动保健食品、用品的科学应用。   

(六) 开展老年保健科学研究,开发为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保健用品,最大限度满足老年人的保健需求。

(七) 接受政府委托和支持的项目,协助政府做好为老年群体提供保健服务的工作。

(八) 整合社会资源,促成创办具有中国传统养生保健特色的实体机构,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作出贡献。

(九) 承办保健服务产业会议、展览,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推动保健产业的发展。

(十) 组织编辑出版老年科学保健刊物,积极传播国内、外科技动态,宣传科学知识。

(十一) 力所能及地开展医疗保健服务,为广大老年患者提供导医、会诊服务。

(十二) 参与省级协(学)会有关专业学术活动合作。

(十三) 定期向协会汇报专科委员会建设和活动情况。

(十四) 专科(专业)委员会每年必须举行一次全省性老年保健相关学术研讨、培训、交流活动。

(十五) 专科(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和一次常务委员会议。

第五条 申请成立专科(专业)委员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随着医学(行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医学专科分类分工越来越细已形成多个专门学科,建立专科(专业)委员会,其名称不应重复。

(二) 成立专科(专业)委员会,需要有一批热心从事本专业并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骨干参与。

(三) 具有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的能力。

(四) 申请成立专科(专业)委员会,须有三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拟任主任委员必须是正高技术职务)(职务),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的专家学者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科(专业)委员会方案,同时具备至少三个会员单位,对成立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现有专业队伍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向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成立专科(专业)委员会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六条 协会接到申请报告后,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七条 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科(专业)委员会由协会正式行文批复,由协会秘书长、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与发起人共同组成筹备组,由被委托人联络5个发起人,确定召开第一次筹备会及相关问题。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发出委托书筹备专科(专业)委员会之日起,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组建工作,专科(专业)委员会成立后,由协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任期

(一) 专科(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以最低45人,不设最高上限。

(二) 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10人、常务委员15人以上,常务委员人数不能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推荐是每个法人单位分配1名。

(四) 专科(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2名,原则上在主任委员单位产生(有组织能力的常委或委员兼任),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日常文秘工作。

(五) 专科(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满后的专科(专业)委员会委员如符合专科(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可重新推荐为新一届专科或专业委员会委员,但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比例不应超过二分之一。专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一届四年,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八年)。

第十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改选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改选,在省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代表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

(二) 由省老年保健协会秘书长、协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本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筹备组,对新一届委员会人选提出推荐意见。

(三) 本届常委会根据筹备组推荐意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拟任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名额分配及其比例等。

(四) 以书面形式征求本届常委对下届常委、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推荐人选。

(五) 在上届常委书面意见基础上,由筹备组推荐下届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人选。

(六) 根据筹备组推荐的下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人选名单,提交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作为下一届候选人名单,交新一届委员会等额选举。

(七) 新产生的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颁发证书。各委员自行报告自己单位。

第十一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条件

(一) 必须是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会员。

(二) 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维护协会声誉,热爱、支持协会工作。

(三)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在本专业有较高专业水准、实力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

(一) 自然是专科(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

(二) 在委员中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团结人,有开拓精神,热心协会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水平,特殊情况例外。

(三) 一般是学科带头人或专业领头人。

第十三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中青年委员的设定

(一)中青年委员必须是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会员;年龄在45岁以下;学风正派,团结同行,热心协会工作;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或突出成绩的优秀中青年学者。

(二)中青年委员的推选与专科(专业)委员会换届一并进行,任期同步。

(三)中青年委员人数占设定为专委会筹备总人数的10%,不占专委会名额。

(四)中青年委员有权参加专科(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年龄超过45岁或长期出国未归者,其中青年委员资格自然取消。(六)中青年委员达到委员条件时,可优先被推荐为正式委员。

第十四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名誉职务

上届卸任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和现任主任委员推荐,委员表决通过,可担任名誉主任委员,任期一届4年。

第十五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管理

(一)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从专科(专业)活动收入获得,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与专科(专业)委员会按五五的比例分成。

(二) 专科(专业)委员会设专帐,由省老年保健协会统一管理,专科(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使用。专帐上的经费不受时间限制,当年结余经费转入下年度,本届结余经费转入下届使用。

(三) 专科(专业)委员会开支需由专科(专业)委员现任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委批准,并经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专科(专业)委员会分管人员核实确认合理使用后,按财务程序开支。

第十六条 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 本规定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二)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三)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十七 专科(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和管理

() 专科(专业)委员会确需刻制印章,由省老年保健协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刻制,日常由协会办公室管理。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印章只能用于向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常务理事会报送工作报告、计划、总结、各种会议纪要以及工作联系等事宜;向本专科(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和所属的专业学组发送会议通知及日常业务联系,及与其它专科(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联系。

() 使用印章须经现任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 盖章后的文书材料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以备查考。

        () 如专科(专业)委员会变更名称,印章应变更重刻。

   第十八条 相关规定

         () 凡属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的(专业)委员会现任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同级学会(协会)同类型专科(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职务。

         ()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按要求进行,不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等因素的时间限制。专科(专业)委员会现任主任委员应是省老年保健协会的理事。

         () 现任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专业)委员会工作半年以上者,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可视情增补。

         () 专科(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专科(专业)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 专科(专业)委员会名称为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XXX专科(专业)委员会,不得用其它名称。

   第十九条 处罚

         () 凡一年无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活动及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无学术、交流、培训活动及项目的,将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对现任主任委员予以组织调整或提前改选。

         () 对于在半届内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专科(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或常委会议的成员,经专科(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作自动离职处理,报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备案。

         () 专委会开展活动使用赞助费,只能通过协会发放,应合理合法,不能以任何名义另行发放劳务费等费用,违者追究责任或由监察部门处理。

         () 凡有严重医疗(专业)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的以及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处罚的,一律撤消其在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的会员资格和任职。

 

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根据《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为加强协会会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行会员制: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本办法所指的会员是经协会接纳的有志于从事广东省老年保健事业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加入协会的会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

(二)遵守《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在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团体会员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程序

(一)个人或者团体向本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入会申请表。

(三)报经协会审核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经批准后颁发会员证或匾牌。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享受协会为会员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各种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为发展广东省老人保健事业努力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被协会除名未满一年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超过一年未按时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本协会内部公布。

第八条 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团体会员,授予本协会先进个人、团体会员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个人、团体会员,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直至终止会员资格。

(一)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活动,如:有关培训、信息咨询和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三)擅自以本协会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团体会员。

(八)有损于本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第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个人、团体会员证或匾牌。本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并不再退还已缴会费。本协会将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通知退会会员,并在内部公布。                                                                      

2012112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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