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最新资讯 > 正文

政策法规

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0-04-03 00:05:00   来源: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

根据《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为加强协会会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行会员制: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本办法所指的会员是经协会接纳的有志于从事广东省老年保健事业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加入协会的会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
  (二)遵守《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在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团体会员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程序
  (一)个人或者团体向本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入会申请表。
  (三)报经协会审核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经批准后颁发会员证或匾牌。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享受协会为会员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各种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为发展广东省老人保健事业努力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被协会除名未满一年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超过一年未按时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本协会内部公布。
    第八条 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团体会员,授予本协会先进个人、团体会员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个人、团体会员,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直至终止会员资格。
   (一)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活动,如:有关培训、信息咨询和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三)擅自以本协会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团体会员。
   (八)有损于本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第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个人、团体会员证或匾牌。本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并不再退还已缴会费。本协会将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通知退会会员,并在内部公布。

                                                                                                                                                  
(2012年11月20日修订)

首页

协会简介

新闻资讯

会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