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要求,为规范专科(专业)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日常活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成立,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研讨和公益活动,是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凡涉及外单位合作,必须经协会书面批准。
第三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是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具体实施为协助政府推动老年保健事业的发展,为广大老年人科学保健服务,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健康水平的主要力量。
第四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协会活动的总体计划,制定本专科(专业)委员会的活动项目及工作计划。主要是:
(一) 组织进行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宣传活动。
(二)组织医疗机构、老年病防治机构、专家、科研工作者开展科研学术活动、技术咨询服务和老年保健养生。
(三)开展各种科普培训活动,增强老年人保健知识技能,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健知识能力和保健水平。
(四)开展与省内、国内、国际老年保健专家、团体、机构的学术交流合作,扩大与老年保健产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学者联系,整合全省老年保健服务的人力物力资源。
(五)开展与保健食品、用品生产企业合作,共同推动保健食品、用品的科学应用。
(六)开展老年保健科学研究,开发为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保健用品,最大限度满足老年人的保健需求。
(七)接受政府委托和支持的项目,协助政府做好为老年群体提供保健服务的工作。
(八)整合社会资源,促成创办具有中国传统养生保健特色的实体机构,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作出贡献。
(九)承办保健服务产业会议、展览,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推动保健产业的发展。
(十)组织编辑出版老年科学保健刊物,积极传播国内、外科技动态,宣传科学知识。
(十一)力所能及地开展医疗保健服务,为广大老年患者提供导医、会诊服务。
(十二)参与省级协(学)会有关专业学术活动合作。
(十三)定期向协会汇报专科委员会建设和活动情况。
(十四)专科(专业)委员会每年必须举行一次全省性老年保健相关学术研讨、培训、交流活动。
(十五)专科(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和一次常务委员会议。
第五条 申请成立专科(专业)委员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随着医学(行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医学专科分类分工越来越细已形成多个专门学科,建立专科(专业)委员会,其名称不应重复。
(二) 成立专科(专业)委员会,需要有一批热心从事本专业并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骨干参与。
(三) 具有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的能力。
(四) 申请成立专科(专业)委员会,须有三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拟任主任委员必须是正高技术职务)(职务),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的专家学者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科(专业)委员会方案,同时具备至少三个会员单位,对成立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现有专业队伍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向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成立专科(专业)委员会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六条 协会接到申请报告后,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七条 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科(专业)委员会由协会正式行文批复,由协会秘书长、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与发起人共同组成筹备组,由被委托人联络5个发起人,确定召开第一次筹备会及相关问题。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发出委托书筹备专科(专业)委员会之日起,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组建工作,专科(专业)委员会成立后,由协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任期
(一) 专科(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以最低45人,不设最高上限。
(二) 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10人、常务委员15人以上,常务委员人数不能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推荐是每个法人单位分配1名。
(四) 专科(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2名,原则上在主任委员单位产生(有组织能力的常委或委员兼任),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日常文秘工作。
(五) 专科(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满后的专科(专业)委员会委员如符合专科(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可重新推荐为新一届专科或专业委员会委员,但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比例不应超过二分之一。专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一届四年,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八年)。
第十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改选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改选,在省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代表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
(二) 由省老年保健协会秘书长、协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本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筹备组,对新一届委员会人选提出推荐意见。
(三) 本届常委会根据筹备组推荐意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拟任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名额分配及其比例等。
(四) 以书面形式征求本届常委对下届常委、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推荐人选。
(五) 在上届常委书面意见基础上,由筹备组推荐下届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人选。
(六) 根据筹备组推荐的下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人选名单,提交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作为下一届候选人名单,交新一届委员会等额选举。
(七) 新产生的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颁发证书。各委员自行报告自己单位。
第十一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条件
(一) 必须是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会员。
(二) 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维护协会声誉,热爱、支持协会工作。
(三)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在本专业有较高专业水准、实力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
(一) 自然是专科(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
(二) 在委员中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团结人,有开拓精神,热心协会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水平,特殊情况例外。
(三) 一般是学科带头人或专业领头人。
第十三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中青年委员的设定
(一)中青年委员必须是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会员;年龄在45岁以下;学风正派,团结同行,热心协会工作;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或突出成绩的优秀中青年学者。
(二)中青年委员的推选与专科(专业)委员会换届一并进行,任期同步。
(三)中青年委员人数占设定为专委会筹备总人数的10%,不占专委会名额。
(四)中青年委员有权参加专科(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年龄超过45岁或长期出国未归者,其中青年委员资格自然取消。(六)中青年委员达到委员条件时,可优先被推荐为正式委员。
第十四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名誉职务
上届卸任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和现任主任委员推荐,委员表决通过,可担任名誉主任委员,任期一届4年。
第十五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管理
(一)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从专科(专业)活动收入获得,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与专科(专业)委员会按五∶五的比例分成。
(二) 专科(专业)委员会设专帐,由省老年保健协会统一管理,专科(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使用。专帐上的经费不受时间限制,当年结余经费转入下年度,本届结余经费转入下届使用。
(三) 专科(专业)委员会开支需由专科(专业)委员现任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委批准,并经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专科(专业)委员会分管人员核实确认合理使用后,按财务程序开支。
第十六条 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 本规定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二)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 |||||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500 | 150 | 80 | 30 | 760 |
二类培训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三类培训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三)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七条 专科(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和管理
(一) 专科(专业)委员会确需刻制印章,由省老年保健协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刻制,日常由协会办公室管理。
(二)专科(专业)委员会的印章只能用于向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常务理事会报送工作报告、计划、总结、各种会议纪要以及工作联系等事宜;向本专科(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和所属的专业学组发送会议通知及日常业务联系,及与其它专科(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联系。
(三) 使用印章须经现任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四) 盖章后的文书材料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以备查考。
(五) 如专科(专业)委员会变更名称,印章应变更重刻。
第十八条 相关规定
(一) 凡属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的(专业)委员会现任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同级学会(协会)同类型专科(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职务。
(二) 专科(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按要求进行,不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等因素的时间限制。专科(专业)委员会现任主任委员应是省老年保健协会的理事。
(三) 现任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专业)委员会工作半年以上者,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可视情增补。
(四) 专科(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专科(专业)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 专科(专业)委员会名称为“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XXX专科(专业)委员会”,不得用其它名称。
第十九条 处罚
(一) 凡一年无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活动及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无学术、交流、培训活动及项目的,将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对现任主任委员予以组织调整或提前改选。
(二) 对于在半届内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专科(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或常委会议的成员,经专科(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作自动离职处理,报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备案。
(三) 专委会开展活动使用赞助费,只能通过协会发放,应合理合法,不能以任何名义另行发放劳务费等费用,违者追究责任或由监察部门处理。
(四) 凡有严重医疗(专业)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的以及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处罚的,一律撤消其在广东省老年保健协会的会员资格和任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本会2018年12月27日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